市交通局(委)、義烏市交通局,溫州市、嘉興市、舟山、臺州市港航(務)局: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制度,提高監理服務質量,充分發揮總監理工程師的作用,廳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總監負責制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在高速公路和大型水運工程項目中試行。試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廳質監局聯系。聯系人:顏韶輝,電話:0571-83789632。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總監負責制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制度,提高監理服務質量與水平,充分發揮總監理工程師的作用,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及有關管理辦法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高速公路和大型水運工程施工監理。
第三條 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均設置一級監理機構,即監理工程師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理辦”)。監理辦實行總監負責制。
本辦法所稱的總監系總監理工程師的簡稱,是指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并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擔任監理辦總負責人的監理工程師。
本辦法所稱的總監負責制是指總監一方面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依法行使合同賦予的監理權限,實現監理合同規定的工程建設目標;另一方面主持監理辦內部管理工作,行使監理單位賦予的管理權限,實現監理單位設定的內部考核目標,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責任制度。
第四條 總監具有雙重身份,一是監理單位派駐工程所在地履行監理合同的全權代表和總負責人,是監理單位在該監理合同上設置的最高職務,是施工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等監理合同規定工作及監理人員廉潔自律等內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二是建設單位通過合同委托授權的代理人?偙O履行合同時必須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維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依據監理合同,各負其責,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偙O在監理辦內部管理上受監理單位領導,并對監理單位負責;在工程建設管理上,總監受建設單位的協調管理。
第六條 總監的素質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健康的體魄;
(二)具有良好的表達、溝通和協調的能力;
(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
(四)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和豐富的工程監理實踐經驗。
第七條 高速公路和大型水運工程的總監應具有交通運輸部(含原交通部)批準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經監理單位聘任和崗位登記(崗位登記是指監理人員按照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網站行業數據庫或浙江交通監理市場誠信信息系統管理要求,完成相關信息的錄入并發布,下同)。
第二章 監理辦內部機構設置與總監的監理職權
第八條 監理辦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要求設立內部機構,一般可設置若干專業組,各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專監”)為相應專業組的負責人。
第九條 監理辦的監理人員分為三個層次,即總監(可設若干副總監,協助總監工作)、專監(可設若干專監助理,協助專監工作)和監理員。監理人員人數及進退場時間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實際需要。后勤管理部門及人員可由監理辦自定。
第十條 監理辦負責監理合同所轄各施工合同段工程的施工監理工作,即負責監理合同工程的質量監理、施工安全監理、施工環境保護監理、費用監理、進度監理、合同其他事項管理、文件與資料管理及協調參建各方關系等工作(簡稱“五監理、二管理、一協調”)。如合同另有規定,則按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依據監理辦內設機構,總監、專監、監理員的主要監理職責見附件?偙O應當按照規范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將監理合同工程的工程范圍及工作范圍予以細化并逐級分解,明確每一個監理崗位的工程范圍、工作范圍及相應的職責與權限。
總監應當將監理辦組成人員及其監理范圍、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告知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授予總監并保證其行使下列權限(但不限于):
(一)對施工單位不稱職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員和拒不執行監理指令的人員,總監有權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撤換。
(二)根據工程需要,總監具有要求施工單位增加人員、設備或資金投入的權力。必要時,總監可向建設單位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課以履約擔保等追究施工單位違約責任的建議。
(三)總監有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工程而組織的有關會議的權力;有召開協調各施工單位(含指定分包人)聯席會議的權力;并有隨時召集某一施工單位或所有施工單位就某一問題舉行會議的權力。
(四)建設單位認為必要的其它權限。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監理單位名稱、監理的范圍和權限及總監姓名等事項。
第十三條 總監在工程監理過程中依法行使法律法規、監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其它合同所賦予監理單位的一切職權。未經總監批準,合同工程、分項或分部工程不得開工。未經總監簽字認可,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交工、竣工驗收。
總監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給副總監或其他任何監理人員:
(一)主持編寫監理計劃并簽字;
(二)審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分項(分部)工程開工報告、工程暫停(復工)令、計量支付證書;
(三)審核、簽認工程變更、工程延期、費用索賠和工程分包;
(四)簽發中間交工證書,審查承包人的交工驗收申請,簽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五)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款建設單位授予總監的工作權限;
(六)監理合同規定的總監不能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總監因任何原因要請假而影響其職責正常履行的,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并按監理合同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同時指定一名監理工程師(一般為副總監)代為行使總監的部分或全部職權,簽發書面授權書(包括被授權人即代理總監、授權時限及授權事項等),并抄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代理總監不得將總監授權的事項再次授權。
第三章 總監的內部管理權限、義務與薪酬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與總監之間要建立合理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和分配管理等內部管理機制,以書面形式明確總監的人事、財務、分配管理職權?偙O應當享有下列權限:
(一)總監的人事權?偙O對監理辦人員擁有人事變更權。對不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總監應當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人員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對于監理單位派遣的不適合人員,總監有權拒絕接受。
在任何情況下,總監不得擅自對監理人員進行更換。
(二)總監的財務權?偙O對監理辦人工費(含監理人員、輔助人員費用)、現場費用(含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費、試驗檢測和測量費、旅差費、管理費、監理辦組建及進退場費等)擁有相對獨立的財務權,具體權限在監理單位對總監的授權書或內部考核責任書中明確。
(三)總監的分配權?偙O對監理辦全體人員擁有相對獨立的分配權。監理辦通過自身努力獲得的建設單位的獎勵,原則上由監理辦內部分配,由總監提出分配方案,報監理單位核定后發放。
監理單位對監理人員的考核和獎勵,應當征求總監的意見。
第十六條 總監有履行回避制度的義務?偙O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其領導的監理辦從事監理工作,也不得在監理辦管轄的任何施工單位及其分包人、材料供應商等與工程監理有關聯的單位工作?偙O聘用旁系親屬的,應當主動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說明。若總監聘用旁系親屬2人及以上的,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勸退。
總監與監理辦所管轄的施工單位及其分包人或材料供應商等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
第十七條 監理辦管轄的施工合同發生仲裁或訴訟時,總監應作為證人,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八條 總監的薪酬可分為基本工資、福利、考核獎等。監理單位應制訂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內部考核制度,總監的薪酬與考核結果掛鉤。
第四章 監理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七條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慎重選擇總監人選。一名總監只能擔任一個監理合同的總監。
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不含副總經理)不得擔任總監。
第二十條 擬任總監應當參與投標工作,包括對擬投監理合同段的現場踏勘、技術建議書和財務建議書的編寫、開標評標及答辯、澄清等。擬任總監應當重點把握擬投監理合同段工程重點與難點的分析、監理人員的配備及進退場計劃安排、監理服務費報價等關鍵問題。擬任總監應參與副總監和專監人選的選擇。
第二十一條 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研究制訂詳盡、合理的內部考核責任書,考核內容應當涵蓋被考核人的全部監理職責。監理單位應當與總監簽訂責任書,總監還應當與專監簽訂責任書,專監應當與監理員簽訂責任書。簽訂前,被考核人應當熟悉責任書內容?己巳瞬坏脧娭埔蟊豢己巳撕炞。
監理單位與總監簽訂的內部考核責任書抄送建設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總監簽訂的責任書對總監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因監理人員工作失誤造成工程損失的,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追究總監的責任。
總監應當按照與專監簽訂的責任書對專監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專監應當按照與監理員簽訂的責任書對監理員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每個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監理辦進行必要的內部管理交底和業務技術培訓,以利于總監開展工作。在此基礎上,總監應當對專監進行交底,專監應當對監理員進行交底和輔導。
第二十四條 監理辦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質量責任監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理責任制度、環保監理責任制度、廉潔管理責任制度、請(休)假制度及考核制度等。監理單位應當指導監理辦建立和完善其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必須加強對監理辦與總監的監督管理,必須對監理合同履行情況及監理辦人事、財務、稅務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合法、合規,不得以包代管;掌握監理辦工作動態,對不能勝任總監崗位的總監,經建設單位同意,可對總監進行替換,并重新簽訂責任書。在監理單位的信用評價中,總監的此種調換不計入監理單位違約之列。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合理確定監理辦的人工費和現場費用,并保證人工費和現場費用按時到位。
第五章 監理工作環境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監理合同,充分信任和尊重總監,維護總監的權威性。建設單位不得干涉監理工作、侵占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有關工程方面的指令,應當通過總監書面發布。建設單位發布的指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委托合同的約定。否則,總監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拒不改變其違法違規指令的,總監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理順工程建設各方關系。對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監理指令、干擾正常監理工作等不當行為應及時予以協調處理。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檢查總監負責制的落實情況和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對監理單位信用評價的復評依據。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考評和獎懲機制,對監理辦和監理人員定期進行考核評比,獎優罰劣,促進總監負責制的進一步落實。對不履行監理職責或不稱職的總監或其他監理人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監理單位予以撤換。建設單位應將考評結果及有關誠信信息報送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并按規定在浙江交通監理市場誠信信息系統上予以發布。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尊重、配合總監的工作,接受監理辦的監督檢查。對監理辦依照合同發出的監理指令,應當及時整改落實或在合理的期限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尊重、配合總監的工作,及時并妥善處理施工階段涉及的設計問題。當合同另有規定時,總監可代表建設單位對設計單位的售后服務進行監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大對總監負責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總結推廣總監負責制經驗。對不按本辦法要求推行總監負責制的監理單位要提出警示;對不按本辦法要求承擔總監職責或擅自離崗的總監,應按照有關規定記錄并公布其不良執業信息;對不落實總監負責制,導致監理辦管理混亂、現場監管不到位的,可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對監理單位和總監進行通報批評,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推行總監晉級制度?偙O設一、二、三、四共四個等級,三級為基準級。每當總監連續在兩個項目上因監理成績顯著,被評為優秀總監的,晉升一級;當總監因工作失職被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可降至四級,具體辦法另行印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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